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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结算工作的通知

鄂公采发〔202137


各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 号)文件精神,我省持续推进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货款以省为单位集中结算工作,在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持续降低、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和使用、提升政府采购信誉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截至 202110月,全省共有55个县(市、区)通过省级结算专用账户向药品经营企业支付药品货款。但同时也存在集中结算比例不高、进度不平衡、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规范药品网上交易、货款结算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货款集中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建立公平诚信、公开透明、公正规范、运转高效的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集中结算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诚信交易”、“谁采购使用、谁支付货款”的原则,继续推进以省为单位集中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货款工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管理体系,降低交易成本,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二、明确药品货款集中结算的范围

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经省和各地有关部门同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均须在“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系统” (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hbyxjzcg.cn/)采购全部所需药品,严禁网下采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药品货款应通过“湖北省药品集中结算系统” (以下简称“结算平台”,网址:http://hbjs.hbjycg.com:8082/)和设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的省级药品货款结算专用账户,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结算。

三、完善药品货款集中结算工作制度

在总结和评估前期药品货款集中结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规范 “采购平台”、“结算平台”的流程和功能,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全流程电子化管理。省交易(采购)中心及时修订《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货款结算管理办法》,为以省为单位集中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货款提供制度化保障。

四、完善和创新药品货款集中结算的方式

在不断完善药品货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筹措、县(市、区)负责收缴的集中结算方式的同时,创新拓展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缴存的集中结算方式、线下结算信息流管理等方式相结合的药品货款结算管理体系。

(一)目前通过省级药品结算专用账户进行省级集中结算的县(市、区),继续按统一管理、集中收缴、分账核算的方式开展集中结算工作;其他尚未进行集中结算但有条件实行集中收缴的县(市、区),要在“结算平台”完成账户信息维护,并按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开展集中结算工作。

(二)不具备实行县(市、区)集中收缴开展集中结算工作的地方,实行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缴存的结算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结算平台”完成账户信息维护,并按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开展集中结算工作。

(三)“结算平台”开设线下货款结算信息报送模块。对暂未通过省级药品货款结算专用账户进行集中结算的地方,基层医疗机构应及时在“结算平台”完成药品货款线下结算情况的填报,便于相关管理部门掌握、了解货款结算情况,加强药品采购交易履约的监管。对不集中结算、不及时填报线下结算情况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平台”将对其采购行为进行适当限制。

五、强化组织保障和监督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货款集中结算的监督管理。省交易(采购)中心承担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集中结算的具体工作,负责省级药品货款结算专用账户的管理,负责“采购平台”、“结算平台”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药品集中采购货款集中结算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快工作进度。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快推进药品货款集中结算工作,尚未开展集中结算的地方应在20224月前启动集中结算工作,其中,由县(市、区)集中收缴货款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缴存货款的,均应在20221月底前在“结算平台”完成缴款银行账户信息的维护;在实施省级集中结算工作之前,未开展集中结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20221月起,按规定的流程,在“结算平台”填报药品货款线下结算情况。

(三)加大监督力度。省交易(采购)中心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货款集中结算通报机制,定期通报集中结算情况。省卫生健康委、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定期组织开展货款结算的督查督办,对不按规定开展集中结算、不及时结算的县(市、区)和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措施予以整改。建立严格的市场清退制度,对供货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供货、供货不及时的,依规处罚,并暂停集中支付货款。

结算QQ群:429524052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21年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