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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温馨提示(20160505)

各药品生产(经营)、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
   经研究,现将国产药品检验报告的要求修改为“有效期内的省级、市级或企业厂检全检报告书”。鼓励申报企业提供省级、市级全检报告书。
请申报企业及时响应,网上维护和现场递交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