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药政发〔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提出,规范采购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我委已于2014年启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药管平台)建设,并与天津、江苏、浙江、江西、山东5个试点省份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联通,2015年将继续重点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联通方案
各地要充分认识平台互联互通对于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完善国家药物政策的重要意义。在试点省份平台联通实践基础上,我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省级实施方案》(附件1),并将另行印发《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功能要求(试行)》,规范平台建设。各省(区、市)要按照有关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联通工作方案,明确技术路线图和时间进度表,尽快开发数据交换接口。要兼顾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增强平台联通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分批对接联通
国家药管平台建设由我委药政司牵头负责,统计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结合不同省份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现状,2015年分2批推进与国家药管平台联通工作,年底前实现全覆盖。7月底前,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西、青海、新疆13个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与国家药管平台对接联通;11月底前,山西、黑龙江、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13个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与国家药管平台对接联通。
三、落实保障措施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发挥平台联通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积极主动工作,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要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合作工作机制,落实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为合理配置平台联通软硬件设备,确保平台联通、网络畅通、信息安全、数据交换和共享创造条件。对于采购平台由其他部门主管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督促联通,共同做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平台建设之间的有效衔接。
四、安全上传数据
各省(区、市)要同时制定数据上传、平台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质量和长期安全稳定。实现平台联通的省份,要把2015年1月1日起的相关数据完整准确地上传至国家药管平台,同时做好平台自动上传定时任务,每日上传新增业务数据。
五、加强培训督导
我委药政司、统计信息中心将组织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系统学习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和平台互联互通的有关要求(培训通知另发),同时组织专家对平台联通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加强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服务,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总结吸收地方有益做法,不断完善工作方案。
请各省(区、市)确定1—2名联系人,负责平台联通、数据上传工作进展报送和相关问题的反馈沟通。请将联系人名单(附件2)于2015年4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委统计信息中心。
药政司药品供应管理处联系人:房晓良
电话:010—68792599、68791734(传真)
电子信箱:yzsgyc@163.com
统计信息中心药物信息管理处联系人:徐向东 韩玉哲
电 话:010—68792925、68792858、68792478(传真)
电子信箱:xuxd@nhfpc.gov.cn,hanyz@nhfpc.gov.cn
附件:1. 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省级实施方案
2. 省(区、市)联系人名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4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数据交换省级实施方案
一、概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规范采购平台建设的要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规划发〔2013〕32号)的工作部署,重点推进药品供应保障的信息化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统筹管理和业务协同,为完善国家药物政策提供客观详实的信息支撑。
2014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专题会讨论并原则同意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简称国家药管平台,下同)建设的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安排,首先启动国家药管平台信息交换子平台(简称国家交换平台,下同)建设,通过国家交换平台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互联互通进行数据共享交换。
《卫生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WS/T 370—2012)中包含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案,下面仅列出未被包含的本方案的术语与定义:
1.国家交换平台。国家药管平台信息交换子平台。
2.省药采平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3.可扩展标记语言。简称“XML”,用于标记电子文件使其具有结构性的标记语言,可以用来标记数据、定义数据类型,是一种允许用户对自己的标记语言进行定义的源语言。
4.虚拟专用网络。简称“VPN”,通过特殊加密的通讯协议,在连接Internet上的两个或多个专用网络之间建立一条专有的通讯线路。
5.数据上传。省药采平台通过数据交换将药品供应数据传输至国家交换平台的过程。
6.数据下载。省药采平台通过数据交换将国家交换平台数据下载至本地的过程。
7.药品最小包装。又称药品最小销售单元,是指药品不能再拆开的最小包装单位。
8.通用名。中国药典委员会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即按照有效成分的原料药通用名,不包含剂型。
9.剂型。为适应治疗或预防的需要,根据病情与药物的特点而制备的药物应用的一定形态。
10.制剂规格。以每片、每包或每支为单位的药物制剂内所含有效成分的量。
11.转换系数。药品的最小包装内包含的最小制剂数量。(例如:一盒12片,12就是转换系数)。
12.包装材质。药品最小包装所用的材料。
二、信息交换需求
各省(区、市)每天零点后将前一天的药品集中采购产生的业务数据按照规定内容、频次等生成相应表单,写入各省(区、市)前置数据库。如果没有业务发生,实行零上报,即只进行批次信息上报而无相关业务数据上报。国家交换平台根据各省(区、市)前置数据库中上传数据完成的状态,及时完成数据交换。
原则上国家交换平台对各省(区、市)前置数据库只进行读取操作,前置机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各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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